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3执1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
委托代理人勾**,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生,住商水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袁**,男性,1978年05月26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王**,男性,1975年06月17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王**,女性,1970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刘**,女性,1973年05月20出生,汉族,住。
终结(2020)豫1623执1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苑庆宏
审判员李方宏
审判员雷鹏冲
书记员李昕茹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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