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44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星,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三,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冯振永,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付琴,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赵云华,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聂雨,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江豫才,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063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王莹莹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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