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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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51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丽芹,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
负责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已经于2020年8月28日对许丽芹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许丽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涉嫌虚假诉讼并进行报案,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已经于2020年8月28日对许丽芹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上诉人虽然提出就上述公安机关的立案问题,已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公安机关已撤销对该案件的立案侦查。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石刚
审判员张玉明
审判员王路
法官助理杨纪雷
书记员于蓓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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