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律百科880字数 308阅读模式

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50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张拥军,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梅英,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海军,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亚威,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坤成,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70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连瑞瑞

2020-10-29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