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零道街气体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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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辽04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禹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新抚零道街气体站,住所地抚顺市。
经营者:耿文华。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抚顺市气体站所在地,故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青
审判员赵威
代理审判员徐灵灵
书记员刘雪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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