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3884号
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址:西华县县城箕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高瑞,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严华,该社资产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孙万磊,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张金霞,女,汉族,1990年5月22日生,住址同上,系孙万磊之妻。
被告:张二文,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袁玉林,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本案按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素杰
书记员高亚南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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