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49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郭学习,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黄金霞,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伟丽,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吴海红,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长领,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280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连瑞瑞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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