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房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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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吉06执恢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张鹏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川,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白山市房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乃军,经理。

终结(2020)吉06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鹿贵金
书记员管清雷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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