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农机修理中心楼业主委员会与龙江县阳光热力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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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0221民初3066号

原告:龙江县农机修理中心楼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立交桥北。
负责人:周佳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辉,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龙江县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新开路西青山路北交角处。
法定代表人:秦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圣,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江县农机修理中心楼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江县农机修理中心楼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孙珊珊
书记员伊文丽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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