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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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京0102行初208号

原告王海梅,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金柱(原告王海梅之夫),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省财政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天目大厦。
法定代表人储永宏,厅长。
委托代理人莫永庆,江苏省财政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杭正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法定代表人刘昆,部长。
委托代理人韦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干部。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日,王海梅向江苏财政厅申请公开“1.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2019年每年聘用的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2.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2019年每年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费用、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财政报表内体现)、付款凭证。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无锡辉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后不付咨询费。后申请人向江苏省财政厅投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取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江苏省财政厅209年6月26日作出答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退费是第三人提供的银行名称有误。该答复不合法,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缴纳上诉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多收的诉讼费退到该账号。江苏省财政厅没有监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退费。江苏省财政厅答复:‘你公司提出对申请人进行奖励,无法律依据’,不合法。相关律师对江苏省财政厅不合法行为不予指导、纠正,违反律师执业宗旨,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王海梅申请公开上述信息的用途是“申请人需要了解江苏省财政厅聘请律师是否合法,进行维权。”2020年3月23日,江苏财政厅作出苏财信息﹝20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该告知载明“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1.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2019年每年聘用的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2.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2019年每年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费用、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财政报表内体现)、付款凭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即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现予告知。二、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王海梅不服被诉《告知》,向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5月25日,财政部作出财复议﹝2020﹞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王海梅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诉《告知》,判令江苏财政厅公开王海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另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4日作出(2020)苏01行终30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上诉人杨金柱分别向盐城市规划局、南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多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2015年-2019年每年聘用的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和‘2015年-2019年每年支付给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费用、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信息,并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月至2020年6月,杨金柱在江苏省三级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达500多件,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案件不少于100件,被诉行政机关涉及国家部委、江苏省、市(区)、县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不少于70个。显然,杨金柱在几年内针对众多行政机关,提出众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有违人之常理,背离了获取政府信息之目的,构成了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日常工作的不当干扰,很大程度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损害了其他有正当信息需求的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因此,本案杨金柱诉盐城市规划局、省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虽已立案,但因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缺乏正当性,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对于杨金柱今后再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均将根据法律规定作严格审查,杨金柱需特别说明其申请和诉讼的正当理由,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规定,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及时审理当事人提起的涉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但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正当行使诉权,具有值得保护的诉讼利益是请求司法权救济的基础。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本案中,王海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杨金柱在(2020)苏01行终303号案件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类似,同样是要求获取行政机关聘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单及费用等信息。本案原告王海梅系杨金柱之妻。作为家庭,王海梅、杨金柱已提起众多信息公开申请,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王海梅已超出了正常行使诉权的范围,其提起的本案之诉已经不具有值得保护的诉讼利益,脱离了司法权救济的权利基础,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显属权利的滥用,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故从规范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角度,对王海梅提起的本案之诉,本院依法应予以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海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海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茜
审判员李建秋
审判员万凌寒
书记员颜九洲
书记员郭欣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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