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50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姚振,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吴贝贝,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树斌,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克克,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闯,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291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韦冲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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