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50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胡东来,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红丽,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胡翠云,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韩颂华,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刘静,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42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王莹莹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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