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50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刘照居,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郑艳春,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振华,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皮团结,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祁文学,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05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连瑞瑞
2020-10-30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