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1523民初2839号
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汝良,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孙良德,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住聊城市茌平区d被告:李庆英,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住聊城市茌平区d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芝,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培奎
书记员高聪聪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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