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虎祥与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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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24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宁虎祥,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喆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懋,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740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宁虎祥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申报财产情况,后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现有财产:(1)汉中市西乡县堰口镇堰口村九组有国有土地一宗(土地证为:西乡县堰口镇国用(土)第xxxxxxxxx号,面积6000㎡);(2)汉中市镇巴县渔渡镇国有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镇巴县镇-渔国用(2012)第xxx**,面积xxxxxx);(3)汉中市镇巴县盐场镇响动林田坝组国有土地一宗(土土地证号:有镇巴县镇盐国用(2012)第xx**面积为xxxxxx)。现公司股权、上述三宗土地及涉及的加油站设备、设施均已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另查: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涉及债务案件较多,金额巨大。现综合来看,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未能提供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核查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工程款5002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7402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陕西珑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穆晓红
审判员祝敏
审判员李强
法官助理刘琼
书记员王成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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