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48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高俊章,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廖知青,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俊梅,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杨红娜,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风皎,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崔增光,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宋豪,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孔鹏杰,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32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王莹莹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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