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1执1092号
申请人:赵恩全,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村,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侯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桃,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在证券、金融、工商、房地产、车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元山
审判员张成河
审判员徐翠华
书记员谈蓉蓉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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