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48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李凤英,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永星,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凤英,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增辉,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彩梅,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瑞,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39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连瑞瑞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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