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吉08民初48号
原告:洮南华盛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凤竹,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守仁,系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凤竹,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生,住址:洮南市。
被告:曹波,男,1958年12月20日生,无业,住址: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系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晶,女,汉族,1956年3月15日生,现住址:白城市。
第三人:长春市永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德,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巨明,系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了诉讼请求中的第二、三项请求,是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已在(2017)吉0881民初309号案件中提出反诉并经裁判,故属重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洮南华盛医院、王凤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21.32元,退还洮南华盛医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宗仁
审判员杨剑虹
审判员孙金芹
书记员张琨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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