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45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星,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三,该行法律顾问。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冯高峰,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沈艳丽,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涛,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健康,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杨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066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王莹莹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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