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07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友强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湘五金机电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邓继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琼,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开区江霞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货款XX元及利息XX元(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XX元,执行费XX元,合计人民币XX元的法定义务,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XX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友强联经贸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友强联经贸有限公司书面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建明
审判员杨国志
审判员罗年福
书记员张晓霞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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