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天丰文化用品经营部与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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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1执1114号

申请人:仪征市天丰文化用品经营部,地址:仪征市。
经营者:施丽群,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志村,工作单位: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玮,工作单位: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仪征市。统一信用社代码:91321081053474496K。
法定代表人:侯春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桃,男,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在证券、金融、工商、房地产、车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元山
审判员张成河
审判员徐翠华
书记员谈蓉蓉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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