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4979号
原告:张萌,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林,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淘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院**楼东方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CN2RXP。
法定代表人:王剑炜,执行董事。
被告: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167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5号院1号楼东方金融中心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A6FP3C。
法定代表人:王剑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园,女,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购买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修复为由,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均不能依据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确定由本院管辖;虽然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但该公司未在此地实地经营,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证实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且北京淘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亦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旭东
书记员梁悦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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