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宇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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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2020)黑0302财保64号

申请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武,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王宇栋,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安海霞,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宇栋在中国银行鸡西站前支行账户62×××89内存款29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宇栋(身份证号码、安海霞(身份证号码)在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各29万元,期限为一年。
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安海霞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风X-X-X-X,不动产权证为黑(2019)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1XXX2号房屋,查封该房范围内29万元及相关费用、利息、损失等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只允许财产所有权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财产的相关手续。
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因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导致查封、冻结的财产自动解除查封、冻结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昌斌
书记员孙欣欣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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