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4901号
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住所地:安丘市商场路**。
负责人:韩华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萍,女,该所法律顾问。
被告:安丘市日月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怀兴,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负担。
审判员刘德升
书记员苏娜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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