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沅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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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5768号

原告:大连华沅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南王社区王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282MAOUKXK866。
法定代表人:张所奎,系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秋,男,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人员,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李秀华,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沅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华沅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张亚南
书记员张露宇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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