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5768号
原告:大连华沅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南王社区王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282MAOUKXK866。
法定代表人:张所奎,系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秋,男,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人员,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李秀华,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沅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华沅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张亚南
书记员张露宇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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