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宏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鸡东县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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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0321民初1243号

原告:鸡东县宏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交通大厦院内。
法定代表人:解洪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莉丽,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滴道区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东县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文体楼****。
法定代表人:朱仁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民,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本院认为,鸡东县宏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东县宏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954元,由鸡东县宏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晓云
法官助理焦璇
书记员张鹏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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