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皖0825民初2702号
原告:池州润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白沙小区**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0F1A6A。
法定代表人:段仁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池州润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务,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11755848P(1-1)。
负责人:王志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润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润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泽清
书记员石月朗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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