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1403民初2478号
原告:刘某,男,住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辽宁维权法律顾问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住葫芦岛龙港区。
被告:杨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伟波
人民陪审员王特
人民陪审员李连萍
法官助理 朱小璇
书 记 员 郭丽秋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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