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炜盛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辽宁万力通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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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辽1382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炜盛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尤忠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忠,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辽宁万力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翔大街**1C。
法定代表人童峰,经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部分履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辽民申1816号民事裁定:指令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该案再审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1382执5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该案再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再审结果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赵剑波
执行员修颖志
执行员张敏
书记员娄立旗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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