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4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路**。
法定代表人:林乐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银钧,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欣,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庆岷,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啸剑,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
法定代表人:王道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刘培代,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抚顺市东洲区。
本院认为,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322元,公告费500元,由上诉人大连东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丽
审判员李军
审判员张颖
书记员牛超群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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