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1224民初1850号
原告:李明遥,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丰,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迎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福,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涛,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庆安县。
被告:廖伟忠,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高迎辉,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庆安县。
被告:李阿平,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庆安县。
本案按原告李明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海涛
书记员安芯仪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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