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渝0114民初7198号
原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3505155K。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明,该公司法律顾问,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贤兴,女,生于1958年4月2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计3540元,由原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远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东
书 记 员 张 佳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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