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周贤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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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渝0114民初7198号

原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3505155K。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明,该公司法律顾问,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贤兴,女,生于1958年4月2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计3540元,由原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远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东
                           书 记 员 张 佳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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