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1621民初2405号
原告:杨凯,男,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宇,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勇,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吴彦华,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扶沟县秋实中学,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关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621687108463Y。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职务: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扶沟县秋实中学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杨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凯撤回对被告万勇、吴彦华、扶沟县秋实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杨凯承担。
审判员陈金霞
书记员杜柯欣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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