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霍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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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新4002行初59号

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华路****。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住所地伊宁市斯大林街西路**
法定代表人: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梅,该局政策法规处干部。
被告:霍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霍,住所地霍城县体育馆路人力市场大楼v>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国,该局仲裁委仲裁员。
委托代理人:朱文利,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姬玉成,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田玉莲,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建雯

人民陪审员 李璇
人民陪审员 邓亚萍
 
法 官助 理 刘楠楠
书 记 员 曹娃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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