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经济开发区鸿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祖国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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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0)辽04民再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经济开发区鸿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经济开发区顺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延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祖国,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忠,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再审认为,梁祖国主张其以鸿元公司名义与周长江签订1600万元的《借款合同》,通过个人记账卡分七次向周长江支付借款1600万元,对因周长江违约抵押的房屋财产等其他权益有权请求返还。鸿元公司认为其取得房屋有法院判决确认,梁祖国只是作为公司经理具体负责该项工作,资金来源有部分是梁祖国用于公司经营的个人银行卡中的公司款项。争议焦点是本案资金的来源及去向,故对梁祖国在担任鸿元公司单位经理期间的全部账目及用于单位资金流通的户名为梁祖国的三张银行卡需全面审计。本案还应当查实涉案的具体向他人借款数额、梁祖国在该笔业务中投入的款项数额及经营该笔业务发生的费用。以及对梁祖国以鸿元公司的名义与周长江签订的借款合同性质作出认定,进而确定梁祖国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及如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4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及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退返梁祖国。

审判长刘岩
审判员赵世平
审判员李英
法官助理隋泽龙
书记员李雪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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