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禄才与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律百科984字数 370阅读模式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黑0302行初38号之一

原告张禄才,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乔正芬,麻山区中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代表人于君,总指挥。
行政机关负责人李军亮,第一部副指挥。
委托代理人韩丽娟,女,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法律顾问,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代理人王兴刚,男,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认为,原告张禄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禄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禄才负担。

审判长王林英
人民陪审员刘静
人民陪审员任天君
书记员鲁楠

2020-11-06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