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辽07民终1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理工学院,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
法定代表人:汪岩,该学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学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奎,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高帆
审判员王玉龙
审判员王金业
法官助理文涛
书记员高俊格
2020-11-06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