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顺运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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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1895号

原告:哈尔滨国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外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泽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玲,女,汉族,1963年9月28日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女,汉族,1967年7月3日生,住黑龙江省饶河县,系原告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法定代表人:王兆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玲,黑龙江龙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涛,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生,住哈尔滨市松**,系被告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国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哈尔滨国顺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陈波
人民陪审员郑芹
人民陪审员陈越慧
书记员吕颜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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