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强与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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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11851号

原告:张文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琳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20972078R。
法定代表人:张荣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涛,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瑶,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张文强负担。

审判员张伟
人民陪审员刘陶然
人民陪审员费秀云
书记员梁巍巍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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