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和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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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4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印象西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31666B。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和胜,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兵,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伟,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叶茂林
审判员邵静怡
审判员黄发全
法官助理李秋霄
书记员宋振华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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