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勇与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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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1282民初1764号

原告:万勇,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生,住址开原市,现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原市铁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742759091Y。
法定代表人:吴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兴涛,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生,,住址开原市现住开原市。
被告:开原市教育局,住所地开原市长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2820011985064
负责人:季晓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南,该局副局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勇与被告兴涛对双方没有签订刮大白工程合同无异议,但对工程面积、单价有异议。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按照工程款评估价给付欠款,后又以向教育局讨要农民工工资上访时被告兴涛所书便笺为证索要欠款,前后矛盾。原告万勇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鉴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勇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回原告万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君启
人民陪审员王玉善
人民陪审员李冬梅
书记员张媛媛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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