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与冯士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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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0903民初1395号

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小区物业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253478961。
法定代表人:宋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冯士国,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纪凡昌
书记员黄华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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