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0903民初1395号
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小区物业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253478961。
法定代表人:宋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冯士国,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纪凡昌
书记员黄华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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