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8109民初2086号
原告:张恩华,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蛤蟆通水库灌区职工,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绿洲八度空间**楼71-166-0010-00102(门牌号)。
负责人:吴景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大伟,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三管理区第六作业站副站长,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吴春志,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三管理区第四作业站职工,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系吴春志侄子),男,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认为,张恩华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恩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保全费230元,由张恩华负担。
审判员李婧婧
书记员闫鹤龙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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