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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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7102民初11号

原告: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镇。
法定代表人:曹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昆平,男,该公司项目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涛,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赵阳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超,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6元,减半收取计5503元,由原告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婧
法官助理马俐
书记员王柏楠(代)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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