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23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刚,男,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世祥,系该社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李启元,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杨仁琴,女,1970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终结(2020)黔0523执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代守泽
书记员阮富钧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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