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吉0221行初9号
原告梁志敏,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永吉县。
被告永吉县林业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
法定代表人李占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该局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梁志敏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志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志敏负担。
审判员吴利爽
书记员梁冰冰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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