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与庄河市城山镇卫生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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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5817号

原告:王伟,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告:庄河市城山镇卫生院。住所地:庄河市城山镇恒丰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83422446125M。
法定代表人:姚学宏,系该院院长。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管秀乾
书记员栾君君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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