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胜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东风村民委员会、宽甸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东风村十四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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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624民初2001号

原告:刘德胜,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敏,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东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宋福成,系村主任。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东风村十四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东风村。
负责人:孙庆科,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东风村第14村民组组长,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辽宁省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央、辽宁省有关文件精神,本次确权要求按照土地承包方案、集体土地台账、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所记载的内容,结合土地承包关系现状、有关土地承包的村民会议记录、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宅基地等登记成果为依据,依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8年6月1日,被告东风村十四组(原甸心子村四组)与原告刘德胜签订《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该合同上记载原告家庭承包地共7块,包括小地名老地瓜地7.32亩、大卧子3.54亩、老黄养老地28.15亩、刘德胜房后1.14亩、段家营8.38亩、刘德胜房后9.53亩、刘德胜房头2.74亩,合同总面积60.8亩。承包期限30年,从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家庭承包共有人为四人,包括原告刘德胜,刘德胜妻子辛淑英、长子刘威、次子刘兴。2019年5月16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辽(2018)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8141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记载内容与《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内容一致。
1998年分地时,原告家共分得家庭承包地5块,包括小地名“老黄大同子”1.38亩、“刘有房后”3.55亩、“老杨房后”3.2亩、“老黄养老地”5亩、“营盘邢看友上边”2.73亩,合同总面积15.86亩。承包期限30年,从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家庭承包共有人为七人,包括原告刘德胜、刘德胜妻子辛淑英、长子刘威、次子刘兴、刘德胜父亲刘万财、母亲吕秀英、妹妹刘淑波。原告家自1998年二轮分地至今实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40亩左右。2019年末,东风村委会以发现原告家庭承包地记载错误为由要求原告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拒绝,并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有效。
另查明,2001年5月22日,案外人李作杰与双山子林业站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甸心子村四组牛毛岭后沟大破板栗园154亩。四至范围:东至四组大板栗边捞道,南至耕地边,西至老黄草排捞道、北至杨殿山、邢振波岗界。年限40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40年12月30日止。2012年6月10日,李作杰与双山子林业站重新签订《宽甸满族自治县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书》,将原承包年限200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0日变更为2012年6月10日至2082年6月10日。2013年李作杰办理了林权证,该地块现由李作杰经营苹果园。原告于2019年诉至本院要求案外人李作杰支付7.32亩老地瓜地20年的租金29280元。本院以(2019)辽0624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德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与李作杰的林权证范围有重叠。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2018年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业承包合同、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林权证、现场照片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辽宁省农委、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双山子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可知,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并非重新分地,而是对1998年二轮分地时不准确的土地亩数进行重新测量,以核定准确的土地面积。原则上各农户确权的土地范围应与1998年分地时一致,而亩数略有出入。原告诉状中陈述:“1998年10月,经被告东风村委会、东风村14组研究,将该组包括小地名为老地瓜地的七块土地承包给原告经营30年,合同期从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止。”但原告家199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承包地为5块,其中并无老地瓜地。原告亦认可其家庭承包地面积自1998年至今一直为40亩左右,由此可知,原告家庭承包地的实际经营面积并未减少。2018年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应是对1998年承包合同的完善,并非重新发包,不应突破1998年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范围。
案外人李作杰持有的2013年林权证与原告持有的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范围上有重叠,争议土地现由李作杰经营苹果园。原告本次诉讼虽其诉讼请求为确定合同有效,但实质是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德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举
审判员高海燕
人民陪审员徐晓红
书记员吴迪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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