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与胡春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实务研究975字数 243阅读模式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
负责人:魏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龙,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胡春红,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徐自明
书记员郎立杰

2020-08-18